公众咨询:在编制涉水交通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过程中,此类工程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6-2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您好,在编制涉水交通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过程中,遇到此类工程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问题,现将问题描述如下:该项目不占用土地资源,全部征用海域,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会通过吹沙填海的方式形成陆域,并在形成的陆域上进行基础建设(如建LNG储气罐及相关工艺装置),请问对于形成的陆域部分是否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您提到的涉水交通工程填海造地,由于原属海域部分不存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情形,所以对于新形成的陆域部分不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针对具体的生产建设项目,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具体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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