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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咨询:《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6-2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一个风电项目,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后已征收应缴补偿费。但项目建设完毕后,企业告知该项目风机位减少,征占地面积也相应减少,要求退还多缴纳的补偿费,不知该如何办理?(补偿费已上交财政)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2014年1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您提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已上交财政部门,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是否涉及水土保持补偿费退还的情况,请就项目具体问题咨询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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