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咨询:水土保持方案的服务期已满,采矿证还有一年多到期,是否要求该矿区重新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6-12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您好,请问:
一、按照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服务期已满,采矿证还有一年多到期,是否要求该矿区重新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二、该项目部分石料用于制沙,洗沙过程中产生较多沉淀物,沉淀物算弃渣吗?是否由水土部门监管?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新开办的生产建设项目依法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不是新开办的生产建设项目现行规定不要求其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因此您提到的该矿区在制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沉淀物应该属于水土保持法规定的其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情形,应该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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