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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咨询: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有关事项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5-15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有关事项,如下:
    1、一个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目前尚未拿到核准文件,能否申请上报贵部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
    2、如果是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尚未拿到国务院的核准或相关立项批复,已经进行场地平整(三通一平),上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是否受到限制?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属于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该通知明确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进行的行政审批事项。生产建设单位在向我部申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时,我部不要求提供项目核准文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您提到的进行场地平整属“未批先建”,违反了《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尽快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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