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咨询:弃渣场的一些相关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5-1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2008)和《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2014)均对弃渣场的选址做出了相关规定:严禁在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布设弃渣场。一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也会遵照该项规定设置弃渣场,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有些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弃土弃渣,而是自行选择地块弃渣,甚至有些弃渣场下游不远处有居民点、重要基础设施(公路、桥梁等)。请问,针对此类情况,在做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时候,必须将弃渣场整体搬迁或者将下游居民点搬迁吗?如果对此类弃渣场加强防护设计从而保证弃渣场的安全稳定,不搬迁下游居民点是否可行?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同时《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您提到的有些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弃土弃渣的行为,违反了《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查处,不允许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将违法行为合法化,同时根据查处情况确定违法弃渣的处置方式。因此,新设弃渣场必须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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