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咨询:方案编制过程中自然恢复是否等同于林草恢复期,监测时段的确定以哪个文件为准?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5-02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您好,我是一名水土保持工作者,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过程中,遇到建设类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段确定的问题,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7.2.2:建设性项目监测时段可分为施工期和林草恢复期。林草恢复期种植通常为2~3年,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根据水保监58号文,监测时段应为施工准备期至设计水平年,根据GB50433-2008d的规定,建设类项目设计水平年为主体工程完工后的当年或后一年,综合来看,林草恢复期时长一般要超过设计水平年,那么在方案编制过程中自然恢复是否等同于林草恢复期,监测时段的确定以哪个文件为准,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林草恢复期是指林草工程施工结束至其发挥水土保持功能所需的时间。水保监58号文中所指的自然恢复期是指生产建设项目施工扰动结束后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条件下,松散裸露面逐步趋于稳定、植被自然恢复或在干旱、沙漠地区形成地表结皮,土壤侵蚀强度减弱并接近原背景土壤侵蚀模数所需的时间。这里的自然恢复期主要用于确定水土流失预测时段,各施工单元的自然恢复期应从施工扰动结束开始计算。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方案设计水平年是指主体工程完工后,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完毕并初步发挥效益的时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效果,提出水土保持改进措施,减少人为水土流失。生产建设项目一般在设计水平年时,其水土保持措施已实施完毕且初步发挥功能,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基本完成,可以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其水土保持监测任务也相应结束。因此,水土保持监测的时段应为“从施工准备期前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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