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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咨询:关于矿产资源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的问题和关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4-25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1、河北省武安市有一个矿产资源项目,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缴纳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2014年5月1日之后,是否按照财综8号文缴纳运行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现在仍处于开采期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时间是1991年,我市一家企业的业主,建厂时间是在1991年之前,现在需要编制水土方案吗?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矿产资源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的问题
    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九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您提到的河北省武安市的这个矿产资源项目,按照财综〔2014〕8号文的规定,应当缴纳运行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关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问题
    您提到的武安市这家建于1991年之前的企业现在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问题,应针对具体的生产建设项目来确定。如果该企业的生产建设项目属于建设类项目,由于该企业建厂时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颁布施行之前,可以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如果该企业的生产建设项目属于建设生产类项目,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具体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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