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咨询:《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5〕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4-25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您好!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第28条关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原文为: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我的理解是:1申请人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编制;2审批部门不得强制要求特定的中介编制。至于委托的第三方是否需要水保方案资质,文件没说。导致现在水保行业有的人认为不需要,有的人认为需要。那么这个第三方是否需要资质,该怎么理解?
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该条明确说编制单位必须有相应的技术能力。那么评审方案的时候,怎么去体现其技术能力?如果仅仅从方案编制质量去衡量,是否合适?如果要求编制单位在责任页提供相关技术人员参加水土保持培训的合格证编号,是否是正当要求(是否是过分要求)?如果一个单位无法提供相关人员是否编制过水保方案及是否参加过水保培训,但却又提供了一份质量很好的报告,那么是否有理由怀疑其找枪手写的报告,而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么该单位的行为是否合适?
如果委托的第三方去做水保方案,而且也不需要任何资质,对单位也没有任何限制,那么是否会出现一个完全不相关的单位也可以出水保方案报告(比如一个兽医诊所)。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五条明确说“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但现在中水保对资质事情也是一头雾水,是否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文件明确规定是否需要资质?
我个人的理解:1、业主可以自行编制;2、水务部门不行强制要求特定单位编;3、委托第三方编制的,第三方需要有相应的资质;4、如果第三条理解有误,那么第三方需要提供相关人员具有编制水保方案经历的资料(如培训证号)。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5〕247号),组织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同时,该通知还要求,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和该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清理和规范水土保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因此,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不得强制要求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提供相应资质或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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