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咨询: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关于第三方是否可以是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或监理单位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3-05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您好!相关部门领导,我认真学习了水保[2017]365号文件,第一,文中提及的验收现在只需要向社会公布鉴定书、验收报告和监测报告,那我的问题是开发建设项目是不是就不要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了?不需要监理报告了?第二,文件中提及的第三方开展验收报告编制,请明确一下第一和第二方都是谁?这个第三方可不可以是水保方案编制单位、水保监测单位或水保监理单位?非常感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生产建设项目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28号)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03〕89号)要求,水土保持新增投资200万元以上(不含主体工程中已列的水土保持投资)或者水土保持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主体工程中已列的水土保持投资)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理。
关于第三方是否可以是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或监理单位。《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对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文件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第三方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荐、建议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委托特定第三方机构;对于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能否承担同一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工作,文件没有做出明确禁止性规定。
欢迎关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