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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咨询:保监〔2005〕22号文中“主体工程土建投资”方面的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7-08-0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保监〔2005〕22号文中“主体工程土建投资”是指水土保持方案中的土建工程投资额还是指整个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土建投资额?土建投资额是否包含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1.2005年6月17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印发《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2014年3月4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印发《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废止?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的函》(水保监督函〔2014〕2号),废止了保监〔2005〕22号文。
    2.《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的“主体工程土建投资”是指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等设计文件中的土建投资。根据相关规定,不同行业的土建投资构成有所不同,例如煤炭项目包括井工投资和土建费,火电、输变电项目为建筑工程费,水电、核电项目为建安工程费中的建筑工程费,有色项目为建设工程费(钢结构建筑物不包括基础以上部分投资),公路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费(不含设备购置及安装费)和交通工程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指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了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应当向国家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主体工程土建投资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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