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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24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水保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6-03-1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24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水保办<2015>247号)中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中介服务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可否理解为:2016年6月30日后,生产建设单位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时,向审批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自编)水土保持设施自检报告和(自编)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后,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估,而不再要求(需要)生产建设单位另行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中介服务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不需要生产建设单位另行委托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自验报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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