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关于建设项目外购土石料和弃渣综合利用如何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请示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5-11-2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关于建设项目外购土石料和弃渣综合利用如何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请示
水利部:
我院最近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就外购土石料和弃渣综合利用是否计取水土保持补偿费时与相对人产生了争议,且不同相关单位及个人之间也存在不同意见。
一、关于外购土石料是否计取补偿费的问题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中: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
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部分建设项目填筑用料进行外购,不设置取料场。依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因此,我们认为外购土石料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是土石料出售单位,而不是外购土石料的项目建设单位。因此这部分土石料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该由土石料出售方承担。如果土石料出售单位已经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则不应该对这部分土石料进行重复收费。
二、关于弃渣综合利用是否计取补偿费的问题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中: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
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部分建设项目开挖量较大,自身不能完全利用,而将多余土石方移交给附近其他在建项目进行综合利用。依据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第一条“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我们认为对弃渣进行综合利用后,不存在弃土场,也没有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对弃渣进行综合利用的应该不计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以上解释是否妥当,请予批示。
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沈阳分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牵头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我部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试行)无权解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委负责解释,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解释。请您就有关问题分别向上述机关咨询。
欢迎关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