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交流

安徽省水利厅书面交流材料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9-11-1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安徽省长江流域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总结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位于我国的中东部,跨长江、淮河和新安江三大流域,其中长江流域面积6.64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近一半,是安徽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区域。近两年来,安徽省长江流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履行《水土保持法》赋予的职责,抢抓机遇、乘势而上,以实现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维护为目标,以宣传为先导、以调查为基础,明确重点、分类处理,迅速、扎实地开展了一系列水土保持预防监督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近两年来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认真分析形势,切实转变思想观念 我省长江流域紧邻江浙等经济发达地区,良好的区位优势,便捷的交通条件,加之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深厚的人文底蕴,使之成为经济发展较快的区域。据不完全统计,安徽的经济开发项目中,其中60—70%落户于此,大量开发建设项目的破土动工,给安徽长江流域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遏制与减少由此产生的水土流失,成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我省水土保持工作的重点。为转变以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为重点的传统观念,我厅高度重视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2007年结合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专题召开会议,分析了我省的水土保持工作形势,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要求各级切实转变观念,认真履行水土保持法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提高对预防监督工作的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将工作重点由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转移到生态建设与预防保护“两手抓、两手硬”方面。工作中又结合方案审查、举办培训班、执法检查等活动,反复强调,要求各地在提高对预防监督认识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 (二)认真调查摸底,强化检查督促落实 早在2005年,我省就结合中国水土流失与生态安全综合考察人为水土流失调查活动,对全省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了全面普查,在此基础上,全省各市、县基本建立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数据库。近两年来,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不断进行核实,及时掌握开发建设项目的最新动态,并将有关数据及时补充进数据库,实现了数据库的动态更新。开发建设项目的调查及动态数据库的建立,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预防监督工作任务一目了然,能够根据各项目实施进度合理安排工作,督促、引导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履行水土保持义务,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在全面掌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情况的基础上,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自确定了检查处理的重点。自2007年10月起,省厅配合水利部长江委员会、淮河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或自行组织,对我省境内的大中型项目进行了12次检查,检查各类项目46个,责令13个项目补编水土保持方案、8个项目立即落实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芜湖、马鞍山、六安、宣城、巢湖、铜陵等15个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积极行动,在配合部、流域机构、省级检查的同时,各自单独组织了2-4次检查活动,检查项目120多个,发出各类整改通知书40份;以霍山、繁昌、南陵、岳西、黄山区为代表的山丘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辖区内的小型项目为重点,开展拉网式检查活动,检查项目达1100多个,补办水土保持方案许可证近500份。 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密切跟踪督察,直至建设单位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将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省厅在2007年检查中发现,我省大型水泥集团海螺公司所属的近10家分公司,在13个项目建设过程中,没有按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省厅三次派人到该公司总部,第一次宣传、第二次责令限期整改,第三次指导如何落实水土保持法律规定义务,目前该公司13个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已经通过省厅审批,其他有关后续工作正在落实中。当涂、繁昌、芜湖、南陵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以县内矿山开采业为重点,2008年对县内的矿山企业进行了拉网式清查,督促补办水土保持方案,责令限期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对多家不符要求的单位作出了责令停业的处理。 通过加强检查,跟踪督促落实,目前我省由水利部和省水利厅审批的已开工项目,方案的实施率达80%以上;已完工的项目,符合验收条件的,验收率达80%以上。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中,尽管由于地方经济状况不同、水土保持工作基础不一,但方案的实施率较以前相比均有较大的提高,好的市、县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率由以前的60%提高至80%左右、验收率由30%提高到50%以上。 (三)加强多方协作,从严控制方案审批 就单一开发建设项目而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是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源头和起点,强化此项工作,就可以有效地推动预防监督工作全面发展,在方案的督促审批中,对外涉及到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保、交通、铁路等多部门,对内涉及规划计划、水管、水政、水资源等机构。近年来,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加强与上述部门的联系,相互协作,并取得对方的支持,对督促方案的编报审批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目前,我省发改委、环保、国土等部门,已将水保方案作为本部门有关行政许可的前置程序,没有水保批文的,在政务窗口即不予受理;池州市水务局与环保局密切协作,采取捆绑审批的办法;芜湖市发改委对于没有水保方案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同时,省厅还积极引导、鼓励相关部门的设计院所参与水保方案编制,促进了建设项目在进行主体设计的同时,即开展水保方案的编制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各机构也加强协作,在涉及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的审查中发现未编制水保方案的,要求补充编制,一并完成行政许可。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一经批复,便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效力,成为该项目后续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南和实施依据,为保障水保方案编制质量,我省采取多项措施严格方案审批:一是不定期召开编制单位务虚座谈会,就方案的编制质量、市场管理等进行交流、研讨,避免压价竞争,使方案编制质量有了一定的经济保障;二是在水保方案技术审查时,坚持聘请一定数量的水利部及流域机构和相关部门、科研院所的资深专家参加,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时,也邀请省里的专家到场,保证了审查质量;三是坚持上会前对方案进行预审查,不符合上会条件的,不予开会并记录在案;四是对审查质量较差的方案,进行二次审查并记录在案;五是加强编制单位管理,对不符合编制条件的采取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措施。通过采取上述措施,我省水保方案的审批质量不断提高,获得了很多专家的肯定。 (四)积极征收规费,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是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改变了为收费而征费的做法,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工作,作为推进水土保持工作全面继续发展的一个杠杆。省厅自2004年始,开始直接征收国家和省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2007、08两年,分别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1600、1300多万元。同时,省厅对补偿费的使用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除省财政统筹15%外,补偿费的使用主要用于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和市、县两级水土保持执法经费补助,大大促进了这些工作的继续发展。近年来,中央投入我省的水土保持治理经费持续减少,省财政经费也逐年下降,2006年,中央和省两级财政投入综合治理的经费仅350万元,加之“两工”取消,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面临空前困难,正是由于补偿费的返回治理,为困境中的综合治理注入了新的资金来源,保障了该项工作的持续发展。同时,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加大补偿费征收力度,两年来累计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1100万元,在补偿费的使用上,也比照了省厅的做法。 (五)认真总结交流,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2008年4月,省厅在黄山市召开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工作会议,17个市、部分重点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了会议,对前阶段工作进行了认真交流总结,会上,黄山市、黄山区、金安区进行了典型发言。会后,部分市、县进行了相互学习活动,如芜湖市组织该市有关县赴六安市金寨、霍山、金安等县、区参观学习,相互借鉴工作中的成功经验,研讨下一阶段工作重点和发展方向。省厅会后又安排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分赴宿州、淮北、淮南、安庆、六安等10余个重点市,进一步督察、指导监督执法工作,大力推广前阶段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经验。 水利部不久前组织的水土保持执法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相对与以往正常的执法工作而言,是一场硬仗和大仗,给各级水土保持执法人员迅速提高执法水平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遇。通过总结、交流,使很多新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水保知识从理性认识到感性认识,从理论学习到实践运用,又进行了一次梳理;通过先调查、后分析、再处理,以及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逐项检查、督促落实和疑难案件的处理,使水土保持执法人员灵活运用法律的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加之配合上级部门检查、联合相关部门执法以及各市、县之间的相互借鉴学习,使执法人员得到了上级业务部门的近距离指导、学习到了兄弟部门、单位的先进执法经验,有力促进了我省执法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区工作进展不平衡 我省长江流域各地区,存在工作进展不平衡的问题,领导重视、经济状况较好、水土保持工作起步较早的地区,工作进展相对靠前,反之,则行动较为迟缓。 (二)部分部门干预较突出 在落实水土保持后续措施中,对于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铁路部门提出了异议,同时诱导当地政府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规费作为配套资金,拒绝、推诿缴纳该项费用;交通部门对公路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理解,认为在公路主体验收中,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即完成了验收,不愿意按水利部第16号的规定进行专项验收,同时提出,水利部的文件交通部门及机构不能执行,否则上级领导会处罚,从而给公路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在现行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中,对于拒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拒不落实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拒绝验收等行为,行政处罚力度相对较小,较重的行政处罚实施需要取得当地政府的同意,给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尽管最后采取其他办法督促落实到位,但影响了工作进度,也耗费了大量的人力。 (四)行政干预依然存在 我省不少地方目前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为吸引投资,制订了一些地方优惠政策,部分地方行政领导认为对建设单位的要求太多了,加重了企业负担,从而对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进行行政干预;市县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更是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履行水土保持义务,有的甚至提出,如果要履行义务,就让水利部门来履行。 (五)机构建设仍需加强 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中,设立专职水土保持机构的,大都集中在山丘区,工作有人员保障,进展相对较为顺利;未设专职机构的市、县(区),由于其他水利工作任务近年来也较为繁重,人手相对不足,加之不是专职人员,工作经验专业知识相对不足,影响了工作的开展,因此,加强机构建设依然是我省今后水土保持工作的重点之一。 三、今后工作打算及建议 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更加重视,人民群众对优美良好生态环境的更高要求,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要求更高,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面临的工作任务将更加繁重,要求我们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必须与时俱进,面对新时期出现的新情况,不断形成新的工作思路。 (一)加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针对现有工作机构普遍缺乏经验丰富、既懂法律又懂水保的复合型人才现状,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力度,并形成制度。一是省、市、县三级每年要坚持举办不少于一次的培训班,同时保证必要的培训时间。二是选拔一批爱岗敬业的年轻人员参加学历制教育,通过函授、夜大、自学等形式学习第二学历或提高学历。三是扩大培训范围,将承办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水政监察人员列入培训对象。 (二)改善工作条件和待遇,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从多方面着手,逐步改善监督执法人员的工作条件和待遇。首先,要为执法人员改善现有的执法工具和装备,解决外出办案的交通、通讯和伙食等问题。其次,要为执法人员增加办案津贴,办理人身保险。第三,要在职称评定,晋级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通过上述措施,提高工作的积极性,从而保证队伍的稳定性。 (三)继续加强机构建设 一是继续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项目安排与机构建设相挂钩,鼓励各地采取措施争取机构、编制;二是对现有机构中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整,优化年龄和专业结构等要素组合,提高整体工作效能;三是积极发展协作单位,将一些工作任务委托给有关具有相近职能的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承担;四是在没有成立水土保持机构的地区,努力发展兼职机构,落实专职工作人员。 (四)进一步加强与相关机构、部门的联系与协调 一是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各处(科、室)之间加强协调,建立会商、会签制度,保证工作的协调一致和涉水行政许可事务的捆绑执行;二是加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系,根据各自的分工、有利条件,确定各自工作的重点,加强沟通与交流,形成上下联动;三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在行政许可事务中的前后顺序,条件成熟时,以联合发文形式予以进一步明确。 建议: (一)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对工作中取得的经验以及低位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上升至法律层次。 (二)对交通、铁路等部门,进行高层次协调,解决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中的疑难问题,为下级执法工作提供较为便利的条件。
 
(三)对各类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提出分类处理办法,如一些小型的、水土流失影响不大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监理、监测、评估等规定可以考虑取消;部分公益性较强的项目,可以考虑免征或减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面积及土石方限额可以适当提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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