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发言

广西代表在大会上作交流发言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9-11-12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依法行政强化监督推进广西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 广西自治区水利厅水保处副处长俞孜作交流发言 自2007年全国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以来,我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指引下,以全面落实“三同时”制度为核心,以监督执法为手段,认真履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有力地推动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开展。现将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首先,加强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建设。为配合全国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2008年制定出台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多个规范性文件,为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同时,各市、县都把水土保持政策法规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先后出台了适合本地实际、操作性较强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了一系列执法管理制度,形成了较完善的水土保持法规体系,使全区的水土保持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第二,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2007年我们联合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到自治区发改委、环保局、经贸委、交通厅及国土资源厅等单位进行水土保持执法检查,督促区直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好职责,从源头上把好水土保持的前置关。今年9月,应我厅申请,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又专门下文给各市人大,要求各市人大组织发改委、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开展为期2个月的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调研活动。各级人大鼎力支持,进一步增强了全社会特别是开发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有力地推动了我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第三,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大行动。2007年我们对全区2000年以来由水利部及自治区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从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制度、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水土保持监理制度、水土保持监测制度、水土保持缴费制度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制度等六方面进行了重点调查摸底,并于8、9月抽调区、市、县水土保持监督人员共40多人,分9个检查组交叉分赴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结束后及时给每个被检查单位下发情况通报,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2008年10月中旬,我厅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织的考察调研,会同物价部门对多个建设生产类项目进行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检查,电视、报纸等媒体记者随同检查组跟踪报道,巩固、扩大了行动效果,推动了我区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我们还先后配合全国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水利部巡视组等对我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进行重点监督执法检查和复查工作,有效地促进了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四,加强审批管理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工作。自治区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于2007年底纳入自治区政务审批中心管理后,自治区水利厅和各市水利部门加强了与同级发改、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把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和审批作为项目建设立项审批的前置许可,基本从源头上、制度上有效保证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按流程编报审批,较好地解决了一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存在缺编、漏编现象。我们还对开发建设项目方案审查实行专家负责制,严把审批质量,提高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效率,使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据不完全统计,全区2008年共审批水土保持方案704项,国家和自治区级开发建设项目绝大多数依法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同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也取得较大进展,部分完工建设项目开始启动评估工作,一些项目已经通过国家或自治区级验收,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第五,加强水土保持规费征收工作。全区每年对重点开发建设项目进行摸底调查,对未按期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开发建设项目发出缴费通知书,督促开发建设项目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保持规费征收额度稳步上升,征收工作逐步走向规范。一些收费难度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如水泥企业、矿山生产、龙滩电站、输变电项目等中央(自治区)立项的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也开始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2008年全区征收水土保持 “两费”3897万元,其中自治区本级征收1682万元,创历史新高;2009年的自治区本级规费征收目标是突破2500万元。 二、存在问题 尽管我区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距法律规定、水利部及流域机构的要求尚有不少差距,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相当多地方和部门领导对水土保持工作重视不够,存在“重经济、轻生态”、“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加之行政干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造成有法不依、违法难纠现象。部分地方执行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也不严肃,随意减免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二是全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发展不平衡,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地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不够健全,人员少,且多为兼职人员,执法人员不稳定,素质不高,导致执法力度不大,监督管理不到位,加上执法经费缺乏,执法装备差,严重影响了监督执法工作的开展。三是水土保持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较弱,生产建设单位和群众防治水土流失的自觉性明显不足;而水土保持政策法规自身的权威性不强,处罚力度弱,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群众约束力更显不足。 三、下阶段工作打算 我们要紧抓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活动这个有利契机,进一步加强广西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能力。我区还存在水土保持管理机构不完善、人员缺乏,监督设备不到位等问题,为适应水土保持事业快速发展的形势,有必要加强水土保持机构队伍建设。我们将推动没有机构或机构不完善的县(市)尽快建立、健全机构;积极与财政及人事部门沟通,逐步解决基层水土保持机构的参公问题,落实财政经费,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升整体执法水平。另一方面,自治区本级计划明年部门预算安排225万经费为进入全国第一批建设县的15个试点县配备交通和办公设备,为进一步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 2、加大开发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力度。把重点放在前期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审批程序上,中期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检查上,以及后期主体工程竣工水土保持措施验收等方面。对已开展过监督检查的项目进行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对不予理睬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杜绝开发建设单位心存侥幸心理,促进“三同时”制度的全面落实。 3、加大水土保持规费征收力度。一是今年年底前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对现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使水土保持规费征收工作更具操作性。二是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工作的管理,并逐步推行委托收费,也就是自治区水利厅委托市、县水利局,市水利局委托县水利局。这样既下放了权限、有利调动积极性,又扩大了征收规模、增补基层经费。 4、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规费征收、案件查处等各项工作。 5、逐步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并实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履行职责情况的督察制度、年度及重大水土流失案件(事件)报告制度、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社会监督制度。争取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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