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发言

陕西省代表在大会上作交流发言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9-11-12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建立水土保持补偿机制 促进生态文明快速发展
 
 
陕西省水土保持局副局长宋晓强作交流发言
 
2007年以来,在陕西省委、省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在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及流域机构的关心指导下,我们把加快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补偿制度,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着力构建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经过两年多坚持不懈地努力, 2008年11月4日,省政府正式出台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开征。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我省建立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保持补偿机制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 一是能源资源开发给我省造成了严重水土流失。我省是全国能源大省,近年来,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在带动我省乃至全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使我省本就脆弱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遭到了更加严重地破坏,据调查,截至目前,我省因煤炭开采直接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5万多公顷,年增速超过45平方公里,其中塌陷区造成的水土流失最为严重;陕北油气田开发累计因开挖、压埋、扰动直接破坏地貌植被面积达数十万公顷,排放弃土弃渣1.5亿多吨,年新增水土流失量达1800万吨。可以说,我省陕北地区的水土流失占到全省的80%以上。据估算,全省每年仅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造成的经济损失至少在25亿元以上。 二是法律法规有明确依据。1991年《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后,国务院于1993年颁布了《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水土保持补偿制度。1994年,我省根据《陕西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正式开征了水土流失补偿费。 三是有明确政策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和中央三个1号文件都明确提出要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多渠道筹集森林、草原、水土保持等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逐步提高补偿标准”。省委十届九次全会要求“着力解决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省政府2007年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二、《办法》制定过程 在上述背景条件下,我们抢抓机遇,厅党组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并于2007年年初先后两次向省政府提出修订《陕西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尽快建立能源开发水土保持补偿机制的建议。省政府同意后,我们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在没有立法计划的情况下,仅用半年时间,报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陕西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为能源开发补偿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后,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我们联合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法制办四个部门,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根据修正后的《实施办法》,着手起草《办法》。 为了给《办法》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我们组织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有关专家在省内外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并联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开展了“能源开发水土保持补偿机制研究” 课题。课题组在大量调查的基础上,先后抽取了14个煤矿、5个采油厂和5个采气厂作为样本,分别按照水土保持功能生态服务价值法、水土流失经济损失法等方法,对补偿标准进行了研究和测算,并形成了几十万字的《能源开发水土保持补偿标准》专题研究报告。 《办法》草案出笼后,经过多次修改和广泛征求意见,省政府法制办于2007年12月20日,最后组织召开了省财政厅等9个部门及神华、长庆、延长、陕煤等大型企业参加的《办法》征求意见会;2007年12月28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法制办四个部门联合将《办法》(送审稿)上报省政府待批。经过多方沟通协调,省政府于2008年11月4日以陕政发[2008]54号文件印发了《办法》,明确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进一步提高《办法》的操作性,《办法》出台后,我们又迅速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起草了《办法》的实施细则,以陕财办综[2009]27号文件印发执行。近日,根据实际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我们又联合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以陕财办综[2009]36号文件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办法》印发后,社会各界反响强烈,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以及我省各大媒体对此都做了报道,一致认为《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出台很及时、很必要。 《办法》实施后,经测算我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每年可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15亿元,不但可以加大各级财政对水土保持的投入,还可以解决中央水土保持项目配套资金不足的问题。 三、《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 一是征收方式。对从事煤油气开发的企业,按照产品的实际产量计征水土流失补偿费,改变了过去一律按损坏面积计征补偿费的方式,符合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造成水土流失的特点,比较科学、合理。 二是计征标准。根据各类资源开发对不同区域造成的影响程度,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办法》确定按照原煤陕北每吨5元、关中每吨3元、陕南每吨1元,原油每吨30元,天然气每立方米0.008元的标准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 三是税务代征。考虑到地税系统自上而下征收网络比较健全,为了降低行政成本,方便企业交纳,提高工作效率,《办法》规定水土流失补偿费由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企业所在地地税部门在征收税费时一并代为征收。 四是资金分解比例。考虑到煤油气资源开发造成的水土流失给资源所在地带来的危害更大,而治理水土流失也主要依靠当地政府和群众,为了调动基层工作的积极性,《办法》规定:水土流失补偿费按照征收总额省级40%,市、县两级60% 的比例划解使用。市、县两级之间的划解比例,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省直管县征收总额的50%的留本级使用。 五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水土流失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水土保持项目支出。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编制水土保持项目投资计划,报财政部门审定后,下达专项支出预算。 四、《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 一是抓补偿费征收。6月份我们和地税部门联合召开了全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安排动员会,征收工作从7月份正式开始,上半年的补偿费全部补征。从目前进展情况看,地方企业补偿费征收难度相对较小,长庆和神东公司个别中央企业对《办法》还有抵触情绪,长庆油田分公司为此还专门给省政府两次上报了免征水土流失补偿费的请示,省政府批转我们有关部门做了回复,要求他们依法缴纳。应该说通过不断的宣传、协调与沟通,我省能源开发水土流失补偿费的征收工作进展比较顺利,也得到了社会各界与企业的理解和和支持。 二是提早做好补偿费的使用管理。补偿费征收工作启动以后,我们就及时安排布置了全省能源开发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各市县按照省上下达的前期工作计划,已经完成了项目选点和项目申报书的编制工作,省上批复后将正式开展可研报告的编制。 五、几点体会 在历时两年多的工作中,我们的体会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没有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办法》不可能出台。这项工作,得到了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袁省长、赵省长、王省长、姚省长等省上领导亲自批示,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刘震司长亲临西安指导,谭厅长多次向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汇报。正是有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才进一步鼓舞了我们的士气,增强了我们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二是没有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办法》不可能出台。这项工作,从头到尾涉及到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地税局、环保局等多个部门和20多家单位,我们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先后召开汇报会、论证会、讨论会达30余次,赢得了各部门、各单位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没有持之以恒的精神和对事业高度负责的使命感,《办法》也不可能顺利出台。《办法》的出台,历时两年多时间,历经几十个关口,困难重重,险象环生,随时都有被“枪毙”的可能。工作班子的同志们完全凭一种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对能源开发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心痛,持之以恒,愈挫愈勇,最终使得《办法》顺利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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