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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召开纪念《水土保持法》颁布十五周年座谈会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6-06-27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会场水利部水保司巡视员刘润堂致词
青海省水利厅副厅长丹果讲话
会场
 
本报讯,2006年6月20日青海省在西宁市召开纪念《水土保持法》颁布十五周年座谈会。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贾国明、省人大农牧环保委员会主任委员切生、省人大农牧环保委员会主任委员公保尚出席会议,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巡视员刘润堂出席会议并讲话,黄河上中游管理局、省水利厅、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等20多个相关单位的50多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省人大农牧环保委员会主任委员切生主持,水利厅副厅长丹果作了“依法防治水土流失 科学构建和谐青海”的讲话。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黄河上游水电开发公司等在会上作了交流发言。 《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15年来,青海省各级人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都非常重视青海省的水土保持工作,也得到了社会各界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15年来,省人大围绕《水土保持法》的贯彻落实开展了大量调研工作,于1994年制定了《青海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8年又进行了修正,各州、地(市)、县人大也制定了一系列水土保持地方性法规。2001至2002年为保证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保护好青藏高原极其脆弱的生态环境,发布了禁伐、禁垦、禁牧、禁采令等;省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局、国土资源厅、交通厅和铁路等职能部门也积极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制定和转发有关水土保持的规范性文件。全省共投入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资金7.4亿元,开展了以小流域综合治理为单元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长江、黄河源区预防保护、水土保持生态修复、黑河源头流域生态保护、黄河水保生态、雨水集流、黄土高原淤地坝等工程,共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7557.69平方公里,完成水土保持造林460.9万亩,“坡改梯”316.76万亩,种草97.34万亩、封育66.85万亩,完成治沟骨干工程86座,完成小型水保工程19636项(座),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307条,达标验收242条。全省各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健全机构,培训执法人员,完善法规制度,目前全省6州1地2市40个县(行委)都已成立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构,期间共开展各级执法检查1168次,其中与省人大联合进行执法大检查三次,督促大中型开发建设单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156项, 审批133项(其中水利部批复19项),收缴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792.44万元,查处违法案件609起。各地水土保持部门积极落实《水土保持法》宣传经费,利用广播、电视和各大报刊对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城市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方面的报道达百余次,在三江源区利用生态自我修复功能来保护和改善当地生态环境具有很强的适宜性。加大了封育力度,充分利用大自然的力量恢复植被、改善生态,共完成生态修复面积1.4万平方公里,湟源、互助等6个生态修复试点县,采取退耕还林草、封禁管护、网围栏封育、疏林地补植和人工种草等形式,共完成生态修复面积423平方公里,源区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示范区的顺利实施,为三江源水土保持工作起到了良好的典型示范作用,使源区大面积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改善。 为规范水土保持监测预报工作,先后成立了青海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和9个分站,对重点区域的气候、径流、泥沙、小流域治理、淤地坝建设、退耕还林草工程、牧草生长量和土地沙化等进行监测,发布了《青海省2004年水土保持监测公报》,为各级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通过全面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法》,青海省水土保持工作已从单纯治理转变为综合防治,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植被覆盖率普遍提高,土壤侵蚀明显减少,水土流失在局部得到有效控制,取得了显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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