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5-07-0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日前,《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完成自1997年颁布实施以来第二次修正。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原《实施办法》与中央文件、法律出现了不一致、不衔接的地方。为《实施办法》适应西藏水土保持工作实际,自治区水利厅积极推动《实施办法》修正纳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修正清单启动修正,并提出修正意见。
新《实施办法》明确,禁止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并对确需建设的项目提出相关工作要求;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三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新《实施办法》还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分类、变更及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正。
新《实施办法》的实施,将有力推动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有力改善生态环境,有力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将为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供稿: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