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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级别的判定依据是沿用原有的判定标准吗?监理总结报告是否为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时必须的材料?办财务函〔20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4-19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1、GB50433-2018文件中没有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级别的判定做出明文规定,那这个判定的依据是沿用原有的判定标准吗? 2、水保【2017】365号中明确项目水土保持验收报备资料为鉴定书、水保验收报告和水保监测总结报告,而办水保【2018】133号文件中有规定验收材料包括鉴定书、水保验收报告和水保监测总结报告、监理总结报告,那么监理总结报告在现行的水土保持自主验收时是否为必须的材料呢? 3、办财务函【2019】448号文中规定的水土保持税率取值是否适用于一般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概估算?以上问题为水保专业工作新人的一些疑惑,望解答为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管理规定》未被废止,仍然有效。
  问题二: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您提到的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应制备的资料。同时,《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问题三:《水利部办公厅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办财务函〔2019〕448号)已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概估算编制应当执行。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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