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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设定时是采用新的发展标准指标还是沿用原批复方案里的防治目标指标? 弃渣场下游一公里范围内是不是不能有住户、居民点和其他重要设施?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0-09-02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 有一生产建设项目2017年取得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2018年开工建设,在建设施工过程中由于防治责任范围、土石方挖填总量、弃渣场等发生重大变更,建设单位申请做方案变更报告。在编写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时有两个问题需要请教: 1、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设定时是采用新的发展标准指标还是沿用原批复方案里的防治目标指标? 2、弃渣场下游一公里范围内是不是不能有住户、居民点和其他重要设施?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一、您提到的变更报告书中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4-2018)的规定执行。
  二、弃渣场设置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3.2.5条及3.2.6条的规定执行。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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