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编报

建设生产类项目投产运行若干年后,排土场弃渣量和占地面积不断增加,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1-1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您好,我是一名水土保持工作者,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有部分建设单位咨询我,像露天煤矿类的建设生产类项目,当年建设时已经编制过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且已经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若干年后(超过了当时方案确定的服务期),排土场弃土量和占地面积还不断增加,是否需要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依据是什么?由哪级别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对于您提出的“建设生产类项目投产运行若干年后,排土场弃渣量和占地面积不断增加,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问题,根据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新增弃渣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目前,我部未对上述项目是否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做明确规定。对于具体的建设生产类项目,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份有关具体规定,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哪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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