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讨会

北京市水务局副段伟总工程师发言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5-07-0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建议《水土保持法》修订要重视四个方面的改进:一是要明确水土保持的基本概念。水土保持不仅是土的保持,应该是水和土的保持,一定要把“水”加进去。在山区,水的保持实际上就是雨洪利用的概念。水土保持与生态建设是直接相关的,水土保持要达到生态环境恢复的目标。二是要引入治理面积和水土保持最终目标概念。水土保持最终目标不是治理多少水土流失面积,而是减少多少水土流失面积。三是《水土保持法》规定在山区、丘陵区和风沙区搞开发建设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无法规范和约束平原区内的开发建设行为。目前一些平原区的水土流失实际上处于失控的状态。四是加强水土保持法律制度。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制度、水土流失监测公告制度。另外,需要对水土保持设施作进一步的法律界定。五是要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力度不够就产生不了太大的效果,一要增加罚款的力度,二要确定违反《水土保持法》的刑事责任,用刑法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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