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讨会

福建省水利厅刘子维副厅长发言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5-07-0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水土保持法》的修订首先要充分考虑市场经济调节方式和手段,这一点非常重要。《水土保持法》经济调节机制不是很明确,缺乏治理程度的科学衡量,建议把“谁破坏谁治理”修订为“谁流失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在目前的情况下使用经济杠杆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要认真研究中介组织作用的发挥。比如水土保持规划和方案的编制和评估,方案实施情况的技术评估,水土流失量及其破坏程度的勘验确定,水土保持相关资质的评估等等,都可以考虑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三,要切实加强水保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追究的力度和可操作性。现行《水土保持法》的一些法律责任比较简单,处罚也只有定性没有定量,强制力不够,不便操作。建议在加强处罚力度、提高可操作性方面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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