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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5-06-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关于做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
试点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治水方针和部党组新的治水思路,发挥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推进全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从2002年起,我部在全国开展了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建设。3年多来,各级水利水保部门和试点县政府精心组织、积极探索、狠抓落实,目前已基本完成试点工程建设任务。根据水利部《关于实施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的通知》(水保[2002]365号),经研究,从2005年4月开始对生态修复试点工程进行验收。现将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验收工作由流域机构负责组织,成立由省、地水利水保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验收组,以县为单位进行。各流域机构负责的分省范围见附件。
  二、验收以各流域机构批复的各试点县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为依据。主要验收内容包括:当地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管理、预防监督;各项试点辅助治理工程完成数量、质量、效益;试点的科研、监测与资料整理等。对未达到标准的要限期整改,达标后方可验收。
  三、请各流域机构和省级水利水保部门要及早部署,抓紧督促有关试点县尽快完成自查验收工作,做好试点建设的查漏补缺和总结工作。各试点县要提供试点总结报告、监测科研成果报告、有关的表格图片等。
  四、各流域机构于10月底前向部提交验收总结报告及相应的图片资料。验收总结报告要充分反映生态修复的进展与成效、经验与做法以及问题等,并认真研究提出今后推进生态修复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生态修复的成效要尽量用监测数据表示,实事求是。流域机构对负责范围内试点县的具体验收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附件:各流域机构负责验收范围表
 
附件:
 
流域机构负责验收范围表
 
流域机构
分管省(自治区、直辖市)
长江水利委员会
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
黄河水利委员会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海河水利委员会
北京、河北、山西
淮河水利委员会
安徽、山东、河南、江西
珠江水利委员会
广东、广西、贵州、海南
松辽水利委员会
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
太湖流域管理局
江苏、浙江、福建
 
时间:200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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