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福建省水利厅、财政厅等关于加强山地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5-06-2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闽水办[2003]1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利局、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近年来,我省开展了大规模的山地开发,为开发利用丰富的山地资源、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和帮助山区农民脱贫致富做出很大贡献。但是,在一些地方也发现在开发过程中,由于没有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切实有效地防治因山地开发不当而造成的新的水土流失,根据《水土保持法》、《农业法》、《森林法》、《福建省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省水保委第20次成员会议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山地开发水土保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从可持续发展高度,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山地保护与山地开发的关系
  1占全省土地面积85%以上的丘陵山地,蕴藏着丰富的森林资源,是生物多样性的庇护所,同时也为山地开发利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是由于我省一些地区山高坡陡、降雨量大且集中,使得这些丘陵山地成为生态脆弱地区,稍有不慎,极易造成以水土流失为主要特征的生态破坏。生态的恢复比破坏要困难得多,并需付出很大代价。因此,处理好保护和开发的关系显得至为重要。
  2山地开发必须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做到先批准后开发,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努力提高山地资源利用效率,走资源节约型发展的路子。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高度统一,决不能以牺牲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的经济利益。
  3山地开发必须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科学安排好开发项目。充分注意山地环境的生态平衡,保护好生物多样性,力求避免以种植单一品种农作物且没有采取有效地表覆盖措施的大规模、集中、连片的开发模式。
 
  二、强化预防监督,严格依法行政,促进山地开发和保护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1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不包括茶果及其他经济林)。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严格控制在25度以上陡坡地新开垦果茶园,为农民生计确需开垦的,必须采取严格的水土保持措施。
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严格控制炼山造林作业。
  2禁止在水库—重山坡地、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进行开发。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主要河流和主干渠、铁路、公路两侧山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3开垦25度以下、100亩以上成规模的连片山坡地,用于种植农作物、茶、果等的,应当事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填写《水土保持报告表》,并按有关规定,报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改变林地用途的开发项目,还须按规定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切实加强对山地开发的水土保持的检查监督。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山地开发造成水土流失、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进行检举。有关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应及时认真调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
 
  三、强化治理恢复,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对已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山地开展综合治理
  1各地应以县(市、区)为单位,由水土保持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山地开发水土保持现状调查,摸清情况,找准问题,同时总结推广经实践证明成功的做法和经验。
  2对已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山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加强指导,监督业主制定治理恢复方案,并按方案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治理。
  3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综合采取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和农业技术措施,因地制宜开展治理。有关部门要加大山地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加强技术指导,大力推广“果草牧沼菌”、“生态茶果园”等为群众接受的适用的山地开发模式,推动山地开发不断向新的深度广度发展。
 
  四、强化管理服务,落实部门职责,保证山地开发科学有序地开展
  1山地开发和保护是山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承担生态建设的职责分工,在山地开发和保护的监督执法、规划指导、宣传教育、治理恢复、科技推广、监测预报等各环节加强协调合作,相互支持,共同促进山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各有关部门应形式多样地广泛开展对山地开发中法律法规、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建设水土保持科教园和不同类型的示范基地,使农民学有榜样,干有目标,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和科学素质。
  3水土保持部门要加强山地开发水土保持监测预报,及时报告山地开发中的水土流失情况、治理措施及成效、效益状况,为各级领导的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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