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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加快治理水土流失建设生态农业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4-11-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办水保[1999]18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福建省水土保持委员会: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加快治理水土流失建设生态农业的通知》(豫政[1999]6号)转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考。
 
 
 
  附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加快治理水土流失建设生态农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发农村“四荒”资源
加快治理水土流失建设生态农业的通知
豫政[1999]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3号)精神,进一步调动我省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治理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坡、荒草和荒水等)的积极性,加快水土流失的治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治理水土流失,建设生态农业的重要意义
    我省“四荒”资源较多,治理任务重,开发潜力大。实践证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是防治水土流失、提高防洪能力、减轻自然灾害的重要措施,也是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建设生态农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打好扶贫攻坚战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切实按照国办发正1996]23号文件的要求,广泛宣传发动,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动本地区的“四荒’’治理开发工作,进一步把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引向深入,以再造秀美山川,培育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农民增收,尽快实现脱贫致富。
    二、制定完善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四荒”资源开发和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一) 建立“四荒”资源使用权合理流转机制。鼓励我省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方式取得“四荒”资源使用权。承包、租赁、股份合作、购买“四荒”资源使用权,其期限可以延长至50年。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四荒”资源的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承、转让、转租、抵押或参股联营。国家在征用已治理开发的“四荒”土地时,对其治理开发成果要评估作价,给予合理补偿。
(二) 实行谁治理、谁投资、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治理开发“四荒”所修建的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工程及所种植的农作物、林果、草等归治理者所有;新增土地在协议规定的年限内,由治理者拥有使用权;治理开发所形成的土地从有农业收入的年份起三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没有定购任务,不交提留。
    (三)贯彻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实行多元竞争治理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开发农村“四荒”资源,治理水土流失,建设生态农业。在同等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成成员有治理开发的优先权。要核实治理开发者的能力,适度确定治理开发规模,既要防止搞平均分配、包而不治等弊端,又要避免因规模过分悬殊带来的资源分配和经济利益不合理等矛盾。治理开发难度大或不适宜一家一户治理开发的“四荒”,经集体组织劳力统一治理后,也司对其使用权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拍卖;对于有治理开发能力、但一时缺乏资金的贫困户,要采取缓交、减交承包租赁费等办法给与适当照顾;对治理开发“四荒”面积较大的农户,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可以免去水利劳动积累工,以利其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增加治理开发投入。
三、实行规范化管理,完善治理开发合同
    (一)要明确“四荒”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拍卖的范围。凡属我省农才十集体所有的尚未进行治理的“四荒”都可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拍卖其使用权。对权属不明、存有争议的“四荒”,其使用权不得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拍卖。严禁拍卖国有土地、林地及地下矿产资源。
    (二)要制定“四荒”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的具体实施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县级水利水保部门和乡政府的指导下,组成有农民代表参加的专门评估组织,对“四荒”地的治理难易、质量好坏、开发潜力和水利、电力、交通条件等进行实地考查和评估。在此基础上,制定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拍卖的具体实施方案。在实施方案中,要明确“四荒”的位置、面积、标价、治理开发要求和使用年限,生态、生产条件改善和经济效益所要达到的目标等。方案在付诸实施前,要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治理开发合同或协议要明确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出租方与承租方、买方与卖方、股份合作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实行股份合作治理开发“四荒”的,要按照农业部颁发的《农村股份合作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订立股份合作章程,实行规范化运行。采取承包租赁或拍卖使用权方法治理开发“四荒”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承包、承租方或买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按规定明确合同或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应认真履行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因承包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随意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采取发包、拍卖使用权方式治理开发“四荒”的,要标定发包、拍卖底价,严格按照程序实行公开竞价。拍卖使用权的,要依法办理公证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或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发包、租赁、拍卖金可一次支付,也可在规定的期间内分期支付。在治理开发过程中,如需对“四荒”使用权进行转让、抵押、参股联营时,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抵押登记手续。
    (四)对“四荒”的治理开发,要兼顾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治理开发“四荒”,都必须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在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和治理开发协议的前提下,  因地制宜,治理开发和利用“四荒”。严禁在坡度大于25度的陡坡地上开荒种植农作物,严禁毁林开荒,25度以上陡坡地要逐步退耕还林还草。鼓励在“四荒”内营造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为目的的水土保持林草和修建以蓄水拦沙为目的的水土保持工程。不得将“四荒”资源改作非农用途。
    (五)管好用好“四荒”使用权流转收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拍卖“四荒”使用权所收取的资金要专户储存,实行村有乡管,县水利水保部门监督使用,专项用于“四荒”范围内水土保持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申报和监督管理制度。
    四、加强对开发农村“四荒”资源,治理水土流失,建设生态农业工作的领导开发农村“四荒”资源,治理水土流失,建设生态农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跨部门、多行业协同作战,必须有领导、有组织、有规划、分步骤推进实施。
    (一)要精心组织,确保领导到位。“四荒”治理开发工作由水利水保部门归口管理,计划、财政、农业、林业、土地等部门要大力配合。水土流失严重、“四荒”开发任务大的地方,当地政府可以成立由水利水保、农业、林业、土地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组织,将“四荒”开发和水土保持工作真正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通过制定规划,明确政策,确定主攻方向,提供技术指导、物资供应和信息服务等措施,促进治理开发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建立健全监督执法体系,巩固“四荒”开发和水土流失治理成果。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充实和加强水保监督执法力量,搞好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监督执法水平,要深入宣传有关水保法规,强化干部群众的生态环境意识,形成人人关心生态环境、爱护水保工程的良好社会风气。要严厉打击破坏水保工程乱砍滥伐林木、肆意毁坏植被的不法分子。对不按水保要求乱开矿、乱取土、乱堆放土石造成和加剧水土流失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要通过采取严格的管理、保护措施,切实巩固和发展“四荒”治理开发的成果。
    (三)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搞好典型示范。在治理水土流失工作中推进“四荒”开发和生态农业建设,特别是在治理开发“四荒”中拍卖、租赁其使用权和实行股份合作,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已经开展这一项工作的地方,要总结经验,完善规划和办法,把这项工作搞得更加扎实有效;尚未开展或刚刚开展这项工作的地方,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科学规划,选择适宜的治理开发方式,积极稳妥地开展此项工作。任何地方和部门组织治理开发工作,都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办事,坚持民主决策,讲科学,讲实效,严禁简单从事,一卖了之。否则,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流失和滥砍滥伐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者和责任者的责任。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发“四荒”资源、治理水土流失、建设生态农业的具体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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