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开展全国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及公告工作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4-11-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水保[1998]470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加强全国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推动全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现就全国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和公告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划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以下简称“三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分别经国家、省、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二、组织实施
  目前,全国已有1300多个县开展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大多数进行了县级“三区”划分,须由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这次划定“三区”重点是进行省级划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国家级划分和公告。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在调查研究和掌握基础资料的基础上,认真负责地做好“三区”划分工作,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尽快向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划分方案。
  部属各流域机构要组织工作组对省级“三区”划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争取及早出台。
  三、成果要求
    水土保持“三区”的划分和公告要求:一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文本,二是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分布图(省级图要求1/50万~1/100万)。
  四、时间安排
  全国省级的水土保持“三区”划分工作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其中长江中上游、黄河中上游、嫩江及松花江等流域要先行一步,国家级第一批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的划分将于明年初进行。各省的进展情况要及时向水利部及流域机构通报。
  附件:水土保持“三区”划分参考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水土保持“三区”划分参考标准
 
  水土保持“三区”的划分,要从水土流失分布情况和水土保持综合防治的特点出发,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一、重点预防保护区
  主要指目前水土流失较轻,林草覆盖度较大,但存在潜在水土流失危险的区域。可参照以下标准:
  1.土壤侵蚀强度属轻度以下(侵蚀模数在2500t/km2·a以下);
  2.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
  3.土壤侵蚀潜在危险度在轻险型以下。
  二、重点监督区
  主要指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活动较集中和频繁,损坏原地貌易造成水土流失,水土流失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区域。可参照以下标准:
  1.开发建设项目较集中的地区;
    2.建设项目开挖排弃土、石、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或征占地面积在100ha以上的区域;
    3.建设项目下游及周边是城镇、人口密集区、重要工业区。
对面积较小的点和影响区是一条线的项目可划为重点监督点。
  三、重点治理区
  指原生的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对当地和下游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的区域。可参照以下标准:
  1.已列入和计划列入国家及地方重点治理的流域和区域;
  2.大江大河大湖中上游;
  3.土壤侵蚀强度属中度以上(侵蚀模数在2500t/km2·a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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