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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函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4-11-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保生[1998]23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部《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  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
水土保持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部《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土保持项目,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条 项目的实施以县(市)为单位。项目县的选择条件是:
    (一)水土流失严重、对国民经济和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危害大。有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治理目标任务明确,治理区域相对集中;
    (二)领导重视,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强,干部群众要求迫切,有一定的治理基础,短期集中治理能够初见成效;
    (三)认真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控制;
    (四)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筹措能力较强。
    第三条项目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项目的实施由县主要领导负责,并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政绩考核内容。
    第四条重点县要做好以小流域为单元的实施规划,实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要集中连片,规模治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依据水土保持规划,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确定的范围内,提出项目建设方案和拟开展的水土保持重点县建设名单并排序,附基本情况表,同有关流域机构、省级计委确定后,与省级计委联合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
    各流域机构根据流域水土保持规划,提出重点支流和重点地区建设名单并排序,附基本情况表,报水利部。
    第六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根据全自水土保持规划、国家投资力度审核各地上报建设方案,提出项目安排意见,并将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下达到各流域机构和各省水利部门。
    第七条各级水利部门按核准的建设任务和投资负责实施,流域机构要参与项目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上报工程进度和投资使用情况。
    第八条项目县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需经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九条对有条件的工程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水土保持工程由县(市)主要领导负总责。试行由县(市、区)水利(水电)局作为项目的负责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风险。对组织发动群众义务投工的工程项目,以有关乡、镇长作为施工单位负责人。对骨干工程、机修梯田项目可采取招投标制。对重点防治工程和水利、水电、开矿、修路、建厂等大型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项目的投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不能降低投资标准,不能搞“半拉子”工程,不能留投资缺口。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初验,省级水利部门组织阶段检查和竣工验收,流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水利部负责抽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要求完成;
    (二)各项工程建设内容、工程质量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三)国家投资及省、地、县各级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群众投工投劳情况;
    (四)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有无违纪问题,并附有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单项工程的县级预验收证明;
    (六)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计划要求;
    (七)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情况,人为造成的新的水土流失是否基本得到控制。
    对验收不合格的,国家将视情况给予扣减下年度投资直至中止项目执行期、取消建设项目等处罚。
    第十二条加强项目区的建后管护,要建立档案,设立标志,明确管护责任和制定管护制度,确保所建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建设任务和工程投资要具体落实到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国家给予奖励;对不符合建设治理标准,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设立专账,用于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主要包括修建基本农田、建设小型水利水保工程、节水灌溉、沟道治理、田间道路、发展经济林果、恢复植被、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水土保持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等。
  第十五条 按照体制改革和事权划分原则,地方各级政府必须响应安排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专项列支。地方配套资金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专项列支。地方配套资金与中央投资资金的比例,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不低于0.5:1,其它地区不低于1:1配套。地方配套资金中,省级配套比例不落实不少于50%,其余部分由地、县两级按1:1配套。地方配套不落实的,相应扣减下年度国家投资。
  第十六条 以国家投入为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项目建设,多渠道、多层次增加项目建设的投入。引导和动员广大群众投资投劳,积极推行承包、拍卖“四荒”、租赁提地使用权、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开展水土保持建设。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资金的具体开支范围,限于下列支出:
  (一)   项目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   建设物资、材料、种子苗木的运杂费,直接用于建设项目的机械作业费用和劳务费用;
  (三)   繁育、推广优良水土保持植物品种,有关科研和技术推广,建立健全水土保持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的补助和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的支出;
  (四)   核定的项目管理费用,只能用于项目勘测、规划、设计、论证、验收、图文材料制作及直接从事管理所需的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的不可预见费及其项目管理费,按不超过总投资的5%,由省级水土保持部门从地方配套资金中同意提取,同意分配使用。回收的资金继续用于水土保持事业。
  第十九条 允许部分有效益的项目投资实行有偿周转,滚动使用。回收的资金继续用于水土保持事业。
  第二十条 加强资金使用的追踪检查和审计,严格财务制度。省级有关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即使纠正,严肃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四章    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水利部水土保持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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