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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4-11-2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人薪发[1994]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水利(水电)厅(局);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1993]85号)精神,我们制度了水利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一
 
水利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水利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此次水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
  (一)江河湖泊水系流域事业管理单位;
  (二)水库、灌区、河道、堤防、涵闸等水利工程管理事业单位;
  (三)小水电、机电排灌、供水、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站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事业单位等;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构成
  水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
  水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和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制由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块构成。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为工资中固定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的繁重复杂程度;津贴为工资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岗位工作特点、实际工作的数量、质量差别。在各单位工资总量构成中,全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70%,津贴部分占30%;差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60%,活的部分占40%;自收自支单位,这次套改时,活的部分按40%的比例入轨,以后根据效益变动情况相应进行调整。
  三、职务(技术)等级工资
  (一)水利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一)。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应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二)水利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中没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实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度,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三)水利事业单位中的党务工作人员及工会、共青团等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管理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四)水利事业单位中的技术工人按照高级技师、技师两个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和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执行;普通工人执行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五)水利事业单位中的野外地质勘探队职工,原执行野外地质勘探队工资标准的,仍按野外地质勘探队工资标准执行。
  四、津贴
  (一)津贴是水利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与固定部分同时实施。津贴的发放要以考核情况为基础,与水利事业单位务类人员的工作数量和质量直接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不能平均发放。
  (二)津贴的实施,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实行总量控制、政策指导,单位自主分配。单位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津贴项目、档次、标准及实施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长期在远离城镇野外一线从事水文水资源勘探、水土保持勘测(不含已执行地质勘探队工资标准的职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和血吸虫疫区长年直接接触疫水的水利职工,其津贴部分可在国家规定比例基础上适当高一些,高出幅度按工资构成的8%掌握。
  (三)水利事业单位,根据其工作特点,主要设立水利技术岗位津贴、防汛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和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等津贴项目。
  1、水利技术岗位津贴。适用于水利事业单位中从事水文监测、水资源保护、水土整治、水利设施监测和维护等专业技术人员。津贴标准可根据技术人员责任大小、职务高低、劳动数量质量、劳动强度等设若干档次。津贴的发放要与技术人员责任大小、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等因素挂钩,按实际天数计发。
  2、防汛津贴。适用于参加防汛抢险,水情测报、防汛指挥和防汛后勤保障等工作的职工。津贴标准,根据工作人员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危险程度拉开档次,其中,防汛一线人员(指直接参加防汛抢险和水情保障人员)津贴标准要比二线人员(指人事防汛指挥及后勤保障人员)适当高一些。工作人员根据实际出勤天数领取津贴。
  3、领导职务津贴。水利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领取领导职务津贴,津贴标准根据职务高低和所负责任的大小确定。其中,水利事业单位中的主要领导津贴标准,由单位提出意见,报上级水利主管部门确定。不担任领导职务时,该项津贴即行取消。在集中主要精力做好领导职务津贴的同时,还可根据从事技术工作的实际工作量发给相应的技术职务津贴。
  4、岗位目标管理津贴。适用于水利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其标准根据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并与担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津贴水平大体平衡。
  5、技术工人岗位津贴。依据技术工人实际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技术水平、岗位差别予以确定。
  6、普通工人作业津贴。依据普通工人实际工作的数量、工作表现予以确定。
  (四)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用单位自有收入发放的带有奖金性质的其他项目)在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要予以取消。超过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的部分,由单位统一掌握,可与新设津贴合并使用。
  (五)上述津贴建立后,国家为特殊行业、岗位建立的津贴仍予保留。
  五、奖励制度
  (一)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做出重大贡献的水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重奖。具体实施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从一九九四年起,水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考核合格的,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相当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月工资(含津贴部分)。
  六、正常增资制度
  (一)正常升级
  水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正常升级增资制度。考核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特点组织实施,凡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在本人现职务工资档次基础上,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晋升,对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考核升级增加的工资,从下一年度的一月起发给。考核晋升工资的增资总额,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自收自支单位,可参照企业的办法,经批准,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比例内,自主安排职工升级。
  (二)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
  水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时,按晋升的职务(技术等级)相应增加工资。原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工资已在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以内,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工资从任命或聘任的下月起计发。
  七、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取得博士和硕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其他各类学校毕业生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工资和初期工资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各类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按确定或受聘的职务领取相应的工资。具体工资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三)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2档。具体实施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四)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和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资管理体制
  (一)全额拨款的水利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以及国家规定的年终奖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列支。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可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在提高用人效益的基础上,编制内结余的工资总额,由单位自主安排使用,改善单位内部关系。实行工资总额包干,要保持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相对完整,不得使用包干结余工资总额改变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三)自收自支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生产性的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的办法,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有条件的单位可执行企业的工资制度。
九、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
  (一)水利事业单位由现行工资制度向新工资制度过渡的具体套改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下达的聘任职数限额内,按照实际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套改。只有资格而没有聘任职务的,其资格不与工资挂钩。
  (三)对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照国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给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适当高定职务工资档次。对表现差、不能履行本职职责,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单位有权低定其职务工资档次。
  (四)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的人员,职务工资可按所担任两种职务中职务工资较高一种确定。
  (五)尚未确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其工资套改,按人薪发[1994]3号文件有关精神执行。
  (六)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水利科技人员,继续按国发[1983]74号和国办发[1983]40号文件规定执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可在新的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在基层工作已满八年后予以固定。
  (七)地区津贴制度和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及工资变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水利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及这次工资改革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并参照所在地省一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十、组织领导
  这次水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水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水利事业单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是对现行工资制度的重大改革,各级水利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水利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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