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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司关于开展全国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4-11-2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福建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各流域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提供经验,根据周文智副部长在全国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要求,决定今年继续在全国开展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经研究,同意列入水利部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试点的县(市、区)100个,试点县(市、区)名单见附件1
  二、试点期限一年,从一九九四年三月开始,一九九五年三月验收,试点工作内容、验收标准及程序仍按第一批试点有关文件执行(农水监[1992]40号和农水监[1993]51号)。
  三、凡是列入国家重点防治区的县(市、区)(名单见附件2)都必须按执法试点县标准开展监督执法工作,考虑到开展重点治理时间的实际情况,验收时间推迟到一九九五年七月,届时,水利部将组织抽查,严格把关,验收不合格的,取消“重点”资格。
  各级水利水保部门对执法试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安排好试点启动经费,有关流域机构要切实做好协调指导工作,扎扎实实、卓有成效地把试点工作开展起来。
  附件:1、全国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试点县(市、区)名单。
     2、列入国家重点防治区的县(市、区)名单。
水利部农村水利水上保持司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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