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水利部关于做好《水土保持法》宣传工作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4-11-22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水办[199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福建省水土保持委员会:
  今年一月十日,国务院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水土保持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拟于近期审议。《水土保持法》是我国一部十分重要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对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依法防治水土流失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各级水利水保部门要把宣传贯彻《水土保持法》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积极做好颁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水土保持法》颁布后,要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一个宣传贯彻的高潮,以增强全民族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法》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议各地成立由宣传、水保等单位组成的《水土保持法》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水土保持法》的宣传活动。
  二、围绕《水土保持法》的中心内容进行重点宣传。主要是:《水土保持法》制定和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水土流失对国民经济、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以及子孙后代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加强水土保持的统一管理,防治水土流失的方针、政策、技术、措施;建国四十多年来水土保持治理成就以及水土保持先进单位和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等。
  三、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和各种文学艺术形式进行宣传。各级水利水保部门除积极主动地与当地新闻宣传单位联系,取得支持外,特别要充分利用本部门现有宣传力量编辑制作出一批有份量的宣传品。在工厂、矿山、农村、乡镇要广泛张贴布告,粉刷永久性标语,开展宣传周、宣传月活动。
  四、各级水利水保部门都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出宣传贯彻《水土保持法》的近期工作计划,安排宣传经费,积极开展工作。我部将统一印制水土保持宣传画和《水土保持法》,届时请各地统一订购。
望各地尽快将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及宣传工作计划报部办公厅,以便协调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一九九一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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