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4-11-22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水农水[199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福建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各流域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这是我国又一部重要的自然资源保护法,也是我国各族人民的一件大事。《水土保持法》的颁布,标志着水土保持工作进一步走向法治轨道。为了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所赋予的繁重任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急需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水利部决定周文智副部长主抓水土保持工作,着手组织力量起草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并相应加强水土保持的组织领导和投入。
  二、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部门要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希确定一名厅(局)长主抓水土保持工作。至今尚未设立水土保持机构的少数省(区、市)要设立相应的水土保持机构,加强力量并相应增加投入,承担执法任务。
  各级水利部门要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水土保持法》,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水土保持法》,增强水土保持意识、自觉贯彻《水土保持法》。同时要组织力量着手起草实施办法。
  三、请各级水利部门按照与《水土保持法》同时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的说明进行解释。对已另设的水土保持机构,不能撤并,只能加强;如有变动,要事先征得水利部同意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这些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四、各级水利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体系,强化监督管理职能,保证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
  五、各级水利部门要增加对水土保持的投入,要从实际出发,用足用活现有的有关政策和统筹资金;搞好群众的投劳、集资管理,多渠道地增加水土保持的投入。水土保持是综合防治,在投入中包括综合措施中的有关必需的植物措施。
  六、各级水利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主动与农业、林业、土地、牧业等务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团结合作,联合作战。本着各尽其责,各投其资,各记其功,各得其利的原则,共同加快治理速度,搞好预防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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