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

补做的水保方案,2007年立项,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开工建设前执行的补偿标准缴纳?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0-11-1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您好!现接触一个补做的水保方案,项目2007年立项,建设期2007-2019年,项目分两期实施,一期开工时间为2007年(现已完工),二期开工时间为2019年(正在建设),现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九条规定,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我省补偿费从2007至2019年期间先后调整三次,因此,对于该补做方案的项目,补偿费征收是根据一期2007年开工建设前的标准一次缴纳,还是根据一期、二期开工建设前执行的补偿标准分别缴纳?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九条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014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印发《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2017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并明确对2017年7月1日前应交未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补交时应按照原标准征收。
  您提到的情况,应按上述文件精神及项目所在省份具体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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