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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隆回县依据新《水土保持法》开展矿山专项整治见成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3-11-27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近年来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政府不间断地开展非煤矿山集中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由于监管不力、法律强制力不够和利益驱使等原因,非法开采屡禁不止,造成植被破坏严重,水土流失触目惊心,人民群众怨声载道。新《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两周年来,隆回水保局多措并举,加强宣传,新法深入人心,特别是受到各级领导与部门的重视与认可。今年10月,县人民政府依据新《水土保持法》,开展了一场以县水土保持局为执法主体、部门配合、声势浩大、卓有成效的专项整治行动。
    ——领导重视,成立以县水保局为主体的联合执法队伍
    2013年10月14日,隆回县人民政府召开全县各乡镇、县直机关各部门党政一把手,乡国土资源所、派出所、供电所、工商所所长,安监站、林业站站长参加的非煤矿山整治督战会议,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进行了全面部署:会议明确建立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县直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干部群众广泛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和工作格局。会上,隆回县人民政府向与会单位下达了非煤矿山整顿督办通知书,与各乡镇签订了《隆回县非煤矿山非法开采专项行动治理整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明确了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求各责任单位务必在20日内出重拳、动真格,开展一场声势浩大的非煤矿山集中整治行动。会议建议调整了县非煤矿山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明确水土保持局为行政执法主体,要求县水土保持局对全县的非煤矿山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依法立案、下达相关处理文书和查封扣押机械设备。
    ——统一部署,以新《水土保持法》为执法依据
    在对全县非煤矿山的专项整治行动中,县法制办认为新《水土保持法》法律条文清晰、行政处罚与强制措施有力、执法队伍整体素质高等有利条件,明确水土保持局为执法主体,主导本次联合执法的各项法律文书,即对非法开采项目的立案、查处过程中,全面使用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国土、林业、环保、建设等部门及有关乡镇密切配合,参与调查、取证等各项工作。各乡镇国土所、林业站全面调查摸底全县非法开采项目的基本情况,做到有的放矢,全面打击。从10月15日开始至11月上旬,县水土保持局共印发各类文书60余份,其中非法采矿项目40余份、要求补充水土保持方案手续的20余份。
    ——依法行政,首次行使新《水土保持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尽管行使行政强制的法律条文清楚,但考虑到查封扣押之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既不能处置,还要保证设备的完好无损,造成工作被动的实际情况,一直没有行使行政强制措施。经县法制办专家对水土保持法进行全面研究后,决定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大胆查封扣押违法者的机械设备。这也是新水土保持法实施以来在隆回县范围内首次行使水土保持行政强制权,为面对同类性质的水土保持执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0月15日至11月上旬,水保、国土、林业、环保、电力、安监、公安、法院、纪检监察、新闻媒体、县电视台等单位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乡国土资源所、派出所、供电所、工商所、安监站、林业站开展集中执法行动,查封扣押了3家非法采矿的挖掘机、货车等大型设备,责令停止非法采山砂点、非法洗砂场、非法采煤矸石点35处,刑事立案1起,追究刑事责任5人。
    ——大胆执法,全面提高水土保持执法工作者素质
    在以往的专项整治工作中,水土保持局作为一个成员单位,往往都是配合协调的作用,执法工作者没有压力。而此次专项行动把水土保持执法工作由幕后推到台前,给隆回水土保持执法工作者带来很大的压力,为搞好专项整治活动,水保局多次研究,强调依据法律,大担执法。为规范执法文书,县水土保持局邀请县法制办专家对水土保持依法行政程序和文书的规范性进行培训,比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案件合议记录、听证、行政处罚告知书等等,都制作了标准的法律文本。执法过程中队伍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依法行政工作逐步规范。
    11月23—24日,隆回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及县非煤矿山整治领导小组对照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签订的责任状、对照下发给各县直职能部门的督办通知书,通过查看现场、听取汇报、查阅工作资料等方式进行验收。目前,全县非煤矿山非法开采点基本做到了“六不留”:不留井口、不留工棚、不留设备、不留电源、不留人员、不留后患。
    湖南省隆回县水土保持局 王育红 刘桂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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