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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3-10-3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9月2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做出具体规定。
    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干部任期内水土保持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具体责任,加强督促检查。交通、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林业、农业等部门及工矿企业等生产建设单位都要积极支持水土保持工作,认真完成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应承担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发改、环保、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在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办理审批手续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把关,共同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
    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都要把防治水土流失纳入生产建设和开发内容,不得随意开挖土石、倾倒弃土弃渣、破坏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工程设施。凡在全市实施的矿产开采、冶炼、输油输气管道、国防工程、公路、铁路、水工程、电力工程、通讯工程、机场建设、港口码头建设、地质勘探、文物考古、生态移民、滩涂开发、荒地开垦、林木采伐、城镇建设、开发区建设等一切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咨询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其中,审批制项目,应在向市发改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应在向市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应在由市发改委办理备案手续后、市住建局办理项目开工审批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执法职责,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要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管理,并监督生产建设单位“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破坏生态环境导致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要依法予以制止;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乱开发、乱开采、乱建设的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认真查处,并督促采取补救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和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及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健全水土保持补偿治理机制。坚决贯彻“谁破坏、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必须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以缴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不进行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黑龙江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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