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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兴国县施行“七制”强化水保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3-07-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近日,兴国县水保局制定完善了新的《水保工程管理规程》,全面施行“七制”强化水保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即:项目责任主体制。根据有关规定,县水土保持局为项目的责任主体,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与协调下,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招标投标制。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招投标。项目监理制。监理单位由县水保局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或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推荐确定,且必须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项目公示制。由县水保局在工程建设所在地公示。工程实施前,把拟建工程的建设时间、建设区域、建设内容、中央补助规模、预期效益和所需群众投劳数量等在受益区公开。合同管理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中标的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及物资采购(政府采购)的单位或个人均应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群众投劳承诺制。工程实施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县水保局将拟建工程的建设内容、预期效益和所需投劳数量等,以预案方式在工程受益区范围内张榜公布,遵循“谁受益、谁负担”,“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的原则筹集。工程成果移交制。工程建成后,明确工程建后管护责任,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落实治理成果产权或使用权。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工程所在乡、村为责任单位,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落实专人管护,明确管护责任。
    江西兴国县水保局供稿  谢运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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