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新闻

北京市《房山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管理规定》将于6月1日正式实行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3-05-2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为规范房山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生产建设单位服务,推动房山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房山区实际,制定出台了《房山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管理规定》(房政发〔2013〕9号),该《规定》已在七届区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全文共7章32条,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
    《规定》明确:房山行政区域内,凡涉及征占土地、扰动地表,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进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规定》指出:在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内取土、挖砂、取石的生产建设项目、在25度以上陡坡地实施的农林开发项目、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不予审批。在河道、湖库管理保护范围内和小清河分洪区内未进行洪水影响评价的生产建设项目或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不予审批。同一投资主体所属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建及生产运行的工程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或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审批。
    《规定》强调: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未按批复方案实施水土保持措施、擅自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重大变更的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仍投产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5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该《规定》的出台,明确了房山区水土保持工作的流程、水土保持各项工作的职责及开展单位的条件,符合房山区水土保持工作管理的职能要求,有利于增强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意识,减少人为水土流失,改善房山区生态环境,对建设美丽房山意义重大。
    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  郑坤玮 王翔宇
 
 

最近更新

微信 欢迎关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