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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出台意见 抓实水保“三同时”制度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3-02-27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为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兴国县结合实际,出台工作意见,抓好抓实水保三同时制度。
    一是限批区域。根据县水土保持的现状和工作需要,在水保科技示范园区、旅游风景区、水库水源保护区中划定的重点区域内实行最严格的重点预防保护,从严审批采石、采矿、取土、挖砂等生产建设项目。
    二是规划审批。全县涉及新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果业开发规划、农业开发规划、造林整地规划、旅游开发规划等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组织编制机构分析论证规划所涉及的项目对水土资源、生态环境的影响,并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在报请规划审批机构审批前,应当征求水土保持部门的意见。
    三是项目审批。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或企业)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土保持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生产建设项目建设阶段,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将水土保持纳入工程实施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部门参加验收,签署意见;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兴国县水保局  詹燕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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