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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全面启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9-07-1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为深入贯彻《水土保持法》,增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提升监督管理水平,近日,甘肃省水利厅研究制定了“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全面启动了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通知》指出,《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基本建立了一定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监督执法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具备了一定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与深入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的要求仍不相适应,特别是基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相对较弱。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着力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规范监督管理工作,对预防新的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强调,这次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按照统一行动,突出重点,分批实施的原则开展。第一批重点开展35个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通过两年建设,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做到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方案审批、现场监督检查、设施验收、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等规定“五完善”;进一步增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能力,全面实现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取证设备装备“五到位”;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实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规费征收、案件查处工作“五规范”;进一步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做到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履行职责情况的督察制度、年度及重大水土流失案件(事件)报告制度、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社会监督制度“五健全”;进一步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和验收率,其中县(区)级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达到90%以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率达到80%以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率达到70%以上。
    《通知》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取得实效。
    甘肃省水利厅水保局监督科 贾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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