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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委督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5-06-29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督查的通知》(办水保〔2015〕82号)的统一要求,6月21日—23日,由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有关专家组成的督查组,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4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现场督查。
    督查组先后深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的昭苏县和巩留县,围绕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重点督查了造林、种草、封禁围栏、标志牌、丁坝、谷坊、格宾石笼护岸等各项工程措施建设进度和完成质量情况,国家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兵团资金配套状况、项目资金支付比例、工程竣工验收、财务决算与审计工作、2013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及2015年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等内容。
    此次督查,严格按照水利部关于国家水土保持项目督查工作的规定要求,采取外业随机抽取各项目具体措施的图斑并实地丈量,重点检查工程任务完成的数量、面积和质量情况。内业重点核查规划设计及审批文件、投资计划下达、项目合同、施工记录、监理记录、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建设及工程检查验收等相关档案资料,座谈交流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作亮点与存在问题,并就督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进行重点质询,通过现场检查与室内核验,对每一个抽查到的项目团场,均按照水利部制定的督查工作赋分标准,从项目组织领导、前期工作及信息化、计划执行及资金使用、建设管理、工程进度及项目验收审计等六个方面,按类别逐项进行了评价打分。并对照省级工作督查综合评分表,督查组从组织领导及责任落实、制度建设及执行、前期工作、计划管理、资金管理和检查验收等7个方面进行核查与赋分。与此同时,督查组还就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打分依据、评价结果、整改意见和建议等,及时与在自治区被督查市县的水保部门进行了沟通与反馈。
    从本次督查结果来看,2014年度中央下达的水土保持重点项目投资,确保了一个月之内全部下拨到项目市(县)。与此同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在财政困难,地方配套资金落实难度大的情况下,为保证省级配套资金足额到位,自治区水利厅加强与发改、财政等部门沟通,积极协调,将省级配套资金列入水利厅2014年部门预算,使自治区配套资金全部落实到位,保证了工程的顺利实施。截止督查时, 2014年自治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全部完工,共完成投资5625万元,其中中央投资4500万元,自治区配套资金520万元,地县配套资金605万元,完成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40平方公里,其中水土保持林1116.7公顷,经果林291.1公顷,种草762.5公顷,封禁10275.2公顷,其它1636.3公顷,新建小型水利水保工程116座,新建护岸5789.4米。
    在前期工作方面,自治区各级水利部门高度重视,依照2015年4月自治区水利厅下发的《自治区加快推进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规定:从2015年起,各州(市、地)按照上一年度投资计划的2倍开展下年度的前期工作,确保年底前完成项目的审查审批工作。经核查,各项目县项目实施方案在4月底前全部完成,并报各州(地、市)发改委审查和审批,各州(地、市)发改委在5月20日前已完成全部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审批工作。共完成项目审批21个,投资规模5000万元,满足投资计划的需求。
    从本次督查情况来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抽查的项目县领导高度重视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各级水保部门能够按照国家及省级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工作;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基本科学合理,审查、审批程序完备;计划编报、下达比较及时;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实施方案批复的进行实施,措施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范和设计或实施方案的要求;资金管理和使用基本符合规定要求,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合理;建设管理程序基本规范;档案资料收集、整理较完整;各项目区治理后基本达到了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等预期目标。
    对督查工程中发现的前期工作不够细化,个别项目措施布设不合理,在实施过程变更频繁;部分设计成果多为标准图件,缺少典型设计图,成果的教科书性描述较多,落实难度大;少数设计图纸的图示、图例不规范;信息化建设、效益监测、工程验收等技术服务工作滞后等问题,督查组分别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及被督查的项目县提出了整改意见和要求,并最终形成了2015年上半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督查报告。
    新疆督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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