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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犁州伊宁市第一例违反《水土保持法》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2006年2月20日,原告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华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伊宁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在伊宁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04年4月,伊宁市华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伊宁市英也尔乡牧业村承包一片土地,开始挖土生产新型墙材空心砖。因伊宁市华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损毁水土保持设施,使原生地表遭到破坏,伊宁市水利局于2005年5月25日向伊宁市华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要求伊宁市华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补作水土保持方案,办理水土保持合格证,逾期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期间,伊宁市华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去伊宁市水利局办理相关手续。2005年6月15日,伊宁市水利局依法对伊宁市华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伊宁市华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伊犁州水利局申请复议,伊犁州水利局依法作出维持伊宁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伊宁市华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遂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伊宁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日,伊宁市法院根据原被告陈述、被告调查笔录、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及原告生产场所地表照片等在案佐证进行了审理,并于2006年3月2日作出判决,维持被告伊宁市水利局于2005年6月15日作出的伊市水罚字[2005]第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疆伊犁州水土保持工作起步较晚,伊犁州各县(市)水土保持工作开展不平衡,通过此次案件的开庭审理,增强了水土保持执法人员的信心,使大家发现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更清楚地认识到《水土保持法》立法的直接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根本目的在于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及其引发的灾害,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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