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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流域治理协会是水保项目的理想法人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水务局  时启磊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已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等“三制”势在必行。而水土保持生态工程不同于一般水利工程,它具有公益性和群众性的特点,其建设资金来源于国家补助、地方匹配和群众自筹等方面,但并不形成国有资产,各项建设成果均为农民集体或个体所有。目前,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多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水土保持机构作为建设单位承担项目法人职责,这是不适当的。
  项目法人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处于核心位置,是实施项目的主体。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要向国家及各投资方负责,咨询、设计、监理、施工、物资供应等单位则通过项目招标投标按合同为其提供服务。只有根据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的自身特点,合理确定项目法人,才能顺利落实“三制”,而组建小流域治理协会作为项目法人,是一种较好的方式。
  小流域治理协会,是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中,由当地群众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自我管理、独立核算,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成员对于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成果拥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由其作为项目法人,能够承担起相应职责和风险,对各投资方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经营管理,有利于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和负责还贷。通过招标和投标,由小流域治理协会来确定设计、监理、施工、物资供应等单位,并相互配合,能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同时能严格控制造价。小流域治理协会组建后,当地群众参与决策和管理,体现了责、权、利的统一,有利于增强其主人翁意识,提高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中,小流域治理协会是比较理想的项目法人。
  小流域治理协会是一种民间群众组织,但目前还难以自发形成,需要在政府指导下组建。小流域治理协会成立后,作为项目法人组织项目实施,并负责项目区内设施的维护和经营管理,承担还贷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则依法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进行监管。
  作者:时启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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