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土保持宣传网络管理办法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为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宣传网络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促进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现印发”全国水土保持宣传网络管理办法“,请各单位依照执行,切实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工作。
为了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宣传网络的作用,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工作,推进跨世纪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特制定水土保持宣传网络管理办法。
一、水土保持宣传网络1999年组建,由各省(区、市)宣传联络员组成,名单已在于2000年第一期《水土保持信息传真》正式公布。详见附表。
二、水土保持宣传联络员积极协助领导组织好本省(区,市)的水土保持宣传工作。
三、水土保持宣传联络员积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策划阶段性宣传活动,组织采访报道,编制年度宣传工作总结和宣传计划。
四、水土保持宣传联络员要及时向水土保持司和新闻单位提供新闻线索,要求每年向中央新闻单位提供的有效新闻线索(提供的线索已播或已刊)不少于一条,向省级新闻单位提供的有效新闻线索不少于三条,每年应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刊上至少发表一篇文章,
五、水土保持宣传联络员、每年2月底前要将个人宣传业绩(见附表2)随本省(区,市)上年度宣传总结和本年度宣传计划一同上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参加考核评比。
六、水土保持宣传联络员的宣传业绩要进行年度考核和评比。对完成任务较好的优秀联络员,水土保持司给予适当奖励,其名单拟在《水土保持信息传真》、《中国水土保持》杂志予以公布。
七、水土保持宣传联络员每两年组织一次培训和交流。
八、水土保持宣传联络员原则上不允许更换,如有变更需由本省提出申请,经水土保持司审查同意后方能替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