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台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5-04-1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同意,2015年3月30日,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联合印发了《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2015]3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根据国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标准,结合陕西实际,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范围、方式、标准、使用管理等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一是明确了征收范围和对象。《办法》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者水土保持设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者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是细化了征收方式。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由审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中水利部审批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由项目所在地地税部门征收。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三是分类确定了征收标准。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按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面积2.5元/平方米计征。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煤炭按照原煤陕北每吨5元、关中每吨3元、陕南每吨1元的标准计征;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征收标准为2元/平方米•年。其他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按开采量或者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计征,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1元/立方米计征。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1元/立方米计征。
四是明确了各级分成比例。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本级国库。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3.5:5.5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省级和市县级国库。西咸新区、韩城市、省财政直管县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市县留成50%部分缴入本级国库。其余市、县两级国库的分解比例由各设区市财政、物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五是细化了使用范围。《办法》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水土保持预防保护、监督管理与能力建设;水土保持项目的配套与补助资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工作经费,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科研与示范推广等。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业务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进度和征管业务成本等在年度结算时核定。
《办法》的出台,是陕西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的重要举措,标志着陕西水土保持补偿费进入新的征管时期,对于陕西省进一步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