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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印发《湖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5-01-0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4年11月27日湖南省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和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湖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2月11日省财政厅、发改委相继出台了《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标准》)。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0元计征。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办法》及《标准》的制定和出台,有利于建立健全湖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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