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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全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与公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4-12-29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与公告项目的管理与实施,根据中央预算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14年12月19日,水利部办公厅印发了《全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与公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全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与公告项目的组织管理方式、经费管理、成果审核、整(汇)编及成果验收等要求。
    《办法》规定,水利部负责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与审查验收;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项目的协调、监督、检查和验收;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和各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同时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负责项目的技术管理,制定数据采集、质量检查和成果整(汇)编等技术规定。项目纳入水利部部门预算水土保持经常性专项业务费管理,专款专用。
    《办法》规定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并实行储备管理。水利部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入库技术审查。《办法》明确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生产建设项目集中区以及不同土壤侵蚀类型区开展动态监测的方法、内容和应遵守的相关技术规程规范。
    《办法》专列一章对项目实施与监测质量控制作出规定,明确项目监测数据要进行严格审核,保证数据质量。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前完成全部年度监测数据的审查和整编工作。《办法》还对年度资料整(汇)编、绩效评价、实施进度等作了具体要求。
    《办法》强调项目成果验收由水利部有关司局和各流域机构依据年度实施方案,按照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相关验收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各承担单位应建立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监测数据管理及相关信息系统维护,做好监测数据发布等工作。
    《办法》的出台对规范项目的实施,保证项目成果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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