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已通过自治区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3-07-2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201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3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正式施行,为了使地方水土保持法规能够更好地与上位法相衔接,适应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为构建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法律保障。2011年8月10日,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111次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进行修订,并列入2012年度立法计划项目。2011年10月,自治区水利厅成立了领导小组,并确立由自治区水土保持局组成起草小组,正式启动《实施办法》立法工作。
起草小组先后与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人大环资委、法工委等有关同志赴甘肃、内蒙古等地调研,并多次征求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等专家和相关厅(局)意见,易稿二十余次,于2013年5月形成《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共七章五十四条。根据新水土保持法,结合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工作实际,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完善,相比1997年颁布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内容更加详实、丰富,更符合新时期西藏水土保持的特点和要求。
一是明确了水土保持工作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建立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水土保持工作情况;三是强化了水土保持规划的相关工作。在第十五条中规定了:“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单设水土保持专章;四是细化了加强预防的相关规定。在第十八条中规定:“在冻融侵蚀区,应当采取预防保护为主,严格控制生产建设活动,减少人为扰动,禁止无序开采”,“在农牧区积极推广再生新能源,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砍灌木、挖树兜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促进植被的恢复和发展”;在第二十条中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制度。凡征占地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在第二十一条规定:明确了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在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提交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对落实水土保持方案不力的生产建设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暂缓批准其新上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在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查验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在第二十三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5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五是对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措施作了进一步细化。在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遵循政府倡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群众受益的原则,以小流域为单元,实施山、水、田、林、路、沟综合治理,加大生态修复力度,改善生态环境。”,在第三十四条规定:“城镇水土保持应当以生态措施为主,采取种植和保护林草,固坡和恢复植被、雨水蓄渗、雨洪利用等治理措施,建立城镇水土流失防治体系。”,六是提出了“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在三十一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设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基金,明确补偿范围,制定具体补偿办法”;在第三十六条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物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制定。”七是强化了水土保持监测的相关工作。在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在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的持证单位应当到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进行备案;监测单位的监测方法、监测手段应当接受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机构的监督,其监测成果应当经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认可。”在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与水文监测、气象监测、地质灾害监测、土地利用监测、沙化监测的合作和资源共享。八是对部分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细化,以保证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工作进入了新的起点,为西藏自治区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