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辽委加大力度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3-05-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是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重要环节之一,为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积极执行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针对流域内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滞后的问题,松辽委加大了督察力度,督促部分主体工程已经完工却未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及时开展水保验收工作。近日,松辽委组织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成验收组,开展了对长春热电一厂新建工程、大广高速公路大庆至肇源段工程、大唐鸡西B厂2x300MW煤矸石热电联产工程等三个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一、集中排查,突出重点。松辽委通过排查生产建设项目档案,了解生产建设项目工期情况,排查出目前流域内尚有34个部批生产建设项目已完工,但并未开展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工作,为此,松辽委将长春热电一厂新建工程、大广高速公路大庆至肇源段工程、大唐鸡西B厂2x300MW煤矸石热电联产工程等三个生产建设项目列为此次督察工作的第一批重点项目。
二、明确目标,积极督促。松辽委采取多种形式,督促已经完工的建设项目尽快开展水土保持验收。一是约谈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工作进程做专题汇报,了解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障碍;二是督促监理、监测、评估单位完成各自工作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顺利开展;三是明确告知各项目投资主体,拖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将面临其他项目限缓批的不利后果,以督促其积极开展水土保持验收工作。
三、注重宣传,建立长效机制。验收组通过查看现场、查阅技术资料、听取有关单位汇报等方式对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深入了解,在验收过程中,注重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及评估单位大力宣传,使其明确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重要意义;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次督察,提升了各单位的水土保持法律意识,有效地督促了部分已完工建设项目及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今后,松辽委将定期排查主体工程完工建设项目,继续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松辽流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得到有效落实。
松辽委 柯妍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