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保要闻

黄河上中游管理局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部批项目水土保持前期工作的监管力度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3-03-12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在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两周年之际,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规规定,黄河上中游管理局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了水土保持前期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针对2012年水利部批复的黄河流域(片)83个生产建设项目,依据新《水土保持法》“三同时”制度的要求,为消除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后至开工建设之间的监管“盲点”,使建设单位“知晓”并有效落实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时开展水土保持防治工作,逐一向所有生产建设单位下发《关于及时开展水利部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有关生产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认真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有效遏制人为水土流失,并从九个方面对建设单位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开工前,在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应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同时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及时补充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黄河上中游管理局。
    二是开工时,应及时成立水土保持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明确项目负责人,配备水土保持专职管理人员,制定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工作的相关制度,责任到人,认真做好组织管理工作。
    三是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认真做好施工优化设计,防洪工程专门设计以及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工程的典型设计,经主设单位审查后实施,并及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黄河上中游管理局。
    四是施工过程中,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应注意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进度,及时做好临时防护措施,对弃渣弃土要遵守“先拦后弃的原则”,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五是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单位开展施工过程中的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并组织督促技术服务单位按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做好实施方案、现场监理、监测及月报、季报编制、技术总结等相关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水保措施的有效落实。同时,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机关上报相关技术报告。
    对于技术服务单位有关工作人员超出技术服务范围、涉及监督执法管理权限、内容等方面的承诺、提议、答复等均不得采信。
    六是项目建设过程中,当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或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如项目实施中,需对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水保设施做出较大调整或变更时,应及时开展变更专项技术设计,依照规定程序和权限经审查后实施。需要时,向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是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应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八是项目实施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认真落实整改。但是对于超出监管执法工作范围、或进行相关经营中介等活动的事项,可不予配合或者拒绝。
    九是工程完建前,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水土保持技术评估机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前的技术准备工作,并及时申请验收,确保工程依法投入使用。
最后,要求各有关生产建设单位及时书面反馈当前实施情况,以便跟踪督查,并提出对不及时开展有效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建设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法组织查处。
    黄河上中游管理局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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