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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委完成长江流域(片)全国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复验工作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1-09-2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第一批510个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验收方案的通知》(水保监便字[2011]第51号)要求,长江委于2011年8月中旬开始,由长江委水土保持局、监察局、有关省(市)水利(保)厅(局)组成验收组,组织开展了长江流域(片)全国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复验工作。至2011年9月下旬,已全部完成云南、贵州、四川、重庆、甘肃、陕西、湖南、湖北、安徽、江西十省(市)41个县(市、区)复验工作。
    验收组听取了各能力建设县关于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的汇报,现场查看了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执法装备和档案资料,深入生产建设单位了解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效果,对照水利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评分标准,从完善配套法规体系、增强监督管理机构能力、规范监督管理工作、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详查和综合评分。
    验收组认为:复验的各省(市)和41个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重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均建立和健全了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充实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改善了办公条件和执法装备,开展了水土保持宣传与培训工作,培训人数达260人(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有了明显增强。各县(市、区)还修改出台了一批水土保持法配套制度,建立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数据库,加强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率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率分别达到了90%和70%以上。经验收组综合评定,查验的41县(市、区)得分均超过90分,通过复验。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验收组也指出了个别县(市、区)存在宣传声势不大、人员素质亟待提高、监督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验收组要求:各能力建设县(市、区)要以此次复验为新的起点,深入学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进一步加强新《水土保持法》的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水土保持意识,不断提升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进一步加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力度,推动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全面落实,为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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