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委开展广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督察工作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0-08-3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为进一步推动珠江流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步伐,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水保[2009]294号)和《关于确认全国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的通知》(办水保[2009]425号)要求,2010年8月24日至27日,珠江委会同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列入第一批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的岑溪市、富川县、钦北区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工作进行了督察。
督察组以水利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为依据,重点督察了试点县(市、区)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完善情况、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能力建设情况、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健全情况、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等内容。
督察组认为,自2009年6月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启动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及有关市、县(市、区)高度重视,强化领导,3个试点县(市、区)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有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专职人员;试点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办公设备得到了较大改善,开展了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工作;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有了一定的增强。存在问题:一是3个试点县(市、区)没有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水土保持监督能力建设实施计划;二是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三是没有摸清生产建设项目家底,没有建立数据库,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落实不到位;四是普遍没有开展本县批复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工作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针对下一阶段的工作,督察组要求:3个试点县(市、区)要进一步增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认识,尽快制订切合实际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管理能力建设实施计划;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使用等水土保持配套规章制度;切实摸清县级审查、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数量,并建立数据库;加大对生产建设单位的宣传和服务,加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和补偿费征收力度,大力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严格按照水利部要求,有序推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珠江委水土保持处供稿